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401號原告全崴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治峯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4日上午9點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