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執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中國大眾 康寧 互代表人 袁大松 相對人中央信託局代表人 李義燦 相對人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蔡啟贊 主任)右當事人間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首開關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