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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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5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政諺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2至3行所載「在 葉美惠 擔任實際經營及管理者、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之洋金運動彩券行」,應更正為「在 潘春妹 獨資設立,並擔任實際經營及管理者、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之野球運動彩券行」;第6行「係為葉美惠處理事務之人」,應更正為「係為潘春妹處理事務之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提及有關彩券行設立、經營及管理之人、彩券行行名等情,有原判決所列相關證據可佐,惟文字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子竣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