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24號原告 王秀枝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吳定宇 律師 尤柏淳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據原告陳報之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7,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