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2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零肆
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