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冬荷
附表:
┌────┬────┬────┬──────┬───────┐
│租約│租期│欠租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86國耕租│97.1.1~││││
│自第1214│97.12.31│6540│98.3.1│按月加計千分之│
│號租賃契││││五,最高以欠額│
│約││││之百分之三十為│
├────┼────┼────┼──────┤限核計。│
│90國林租│97.1.1~││││
│字第37號│97.12.31│156│98.3.1││
│租賃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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