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67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4月27日上午9時1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30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各筆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綜合約定書、約定條款、
帳務資料表、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
詢表及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
│附表:99年度雄簡字第671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
│001│貳拾陸萬玖仟貳佰壹拾伍│94年0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9.99﹪│
││元│││
├──┼───────────┼───────────────┼────┤
│002│伍萬肆仟柒佰柒拾壹元│94年06月21日起至94年07月20日止│18.25%│
││├───────────────┼────┤
│││94年0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