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21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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