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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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劉延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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