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八0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截至同月十六日上訴期間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假日順延二日),乃竟延至同月二十四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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