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7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乙○○輔佐人即被告之兄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二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遊戲光碟合計伍拾伍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即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確定;詎猶不知警省悔悟,其明知「虎面」、「龍虎拳」、「英雄傳」等如附表所示遊戲光碟,係日商新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享有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未經新力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銷售;復明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小白 」之成年男子所交付寄賣之前開如附表所示遊戲光碟係侵害上揭新力公司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非法重製光碟,惟乙○○為貪圖不法利益,竟未經新力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仍基於反覆、延續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之單一行為決意,自九十五年四月中旬某日起之密切接近時間內,在其所經營位於臺中縣○○鄉○○路○段○○○號之「怪博士電視遊樂器店」內,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二百元之代價,將前揭自稱「小白」之成年男子攜來店內託售之盜版遊戲光碟片販賣予不特定之顧客,而以此方法共同散布侵害上開電腦程式著作權之盜版重製遊戲光碟多次。嗣因有民眾在上開「怪博士電視遊樂器店」內,以四百元之代價購得新力公司享有電腦程式著作權之非法重製遊戲光碟片二片後,即向警方提出檢舉。員警旋於九十五年八月九日十七時十分許,持搜索票至前開「怪博士電視遊樂器店」內搜索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如附表所示「虎面」、「龍虎拳」等盜版遊戲光碟合計五十五片。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胡文詮 於本院訊問時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承辦員警 湯濬紘 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查卷第三五頁),並有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定書一紙附卷(見警卷第八頁),暨「虎面」、「龍虎拳」、「英雄傳」等盜版遊戲光碟合計五十五片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揭自白確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件事證至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與前述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小白」之成年男子就上揭違反著作權法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渠等既共同為犯罪行為之實行,俱應論以共同正犯。另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之散布前揭盜版遊戲光碟片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散布光碟片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而散布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行為後,須法律有變更,才有新舊法之比較,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既賡續犯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公布生效施行後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為警查獲前為止,係屬跨連新舊刑法之一個集合行為,其行為終了在新刑法施行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即不生新舊法比較及從輕原則適用之問題,均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乙○○前已有違反著作權法前科紀錄之素行,其枉顧前揭電腦程式著作之遊戲光碟係新力公司辛苦之智慧結晶,竟為圖不法利益而逕加散布,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攫取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已對著作權人之權益造成損害,並擾亂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惟衡酌被告遭查扣之盜版遊戲光碟合計僅五十餘片,其於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尚屬單純,販售而散布之期間歷時非長,犯罪手段平和,犯後於本院終能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按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並自同年月十六日施行,該條例第二條明文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本件被告所犯上揭違反著作權法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非屬上揭減刑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故依上開規定,本院應減其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並依該減刑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虎面」、「龍虎拳」、「英雄傳」等盜版遊戲光碟合計五十五片,係為供被告乙○○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爰俱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併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三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附表:(數量單位均為片)┌──────┬──┬──────┬──┬──────┬──┐│片名│數量│片名│數量│片名│數量│├──────┼──┼──────┼──┼──────┼──┤│虎面│1│魔法物語│2│快打DON│6│├──────┼──┼──────┼──┼──────┼──┤│龍虎拳│1│奇兵戰場│2│魔界奇兵│1│├──────┼──┼──────┼──┼──────┼──┤│英雄傳│3│少年格鬥│1│光輝騎士│1│├──────┼──┼──────┼──┼──────┼──┤│七龍珠│1│射擊│1│神鬼奇航│1│├──────┼──┼──────┼──┼──────┼──┤│地獄│1│罪惡戰備│3│天下人│1│├──────┼──┼──────┼──┼──────┼──┤│再生人│2│假修│1│實況戰球│1│├──────┼──┼──────┼──┼──────┼──┤│王者│1│少年不可思議│3│三國無雙麻將│1│├──────┼──┼──────┼──┼──────┼──┤│天下劍客傳│1│鬼屋│1│惡魔域│1│├──────┼──┼──────┼──┼──────┼──┤│青的章│1│遊戲王│1│死魂曲│1│├──────┼──┼──────┼──┼──────┼──┤│越南大戰│1│戰國婆殺羅│4│快打ZERO│1│├──────┼──┼──────┼──┼──────┼──┤│雙槍俠│2│捉猴│5│波斯王子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