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3號所示三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7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4、5號所示二罪,業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6、7號所示二罪,業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19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最後事實審判決案│判決確定日期││號│││國)│號││├─┼─────┼────┼──────┼────────┼──────┤│1│刑法第28條│有期徒刑│99年4月15日│本院99年度易字第│99年6月21日│││、第321條│9月││1516號判決││││第1項第3款│││││││之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1月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99年6月21日│││制條例第10│7月││896號判決││││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1月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99年6月21日│││制條例第10│4月││896號判決││││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4│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4月1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99年7月26日│││制條例第10│3月││1681號判決││││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5│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4月15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99年7月26日│││制條例第10│7月││1681號判決││││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6│刑法第28條│有期徒刑│99年3月29日│本院99年度易字第│99年8月16日│││、第321條│8月││1975號判決││││第1項第3款│││││││之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7│刑法第28條│有期徒刑│99年3月30日│本院99年度易字第│99年8月16日│││、第320條│5月││1975號判決││││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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