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六七二號
原告北大觀住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溫秀琴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之一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