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七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九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零點貳公克(含袋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九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在苗栗縣○○鎮○○路○○○巷○○○號涉嫌非法持有海洛因、安非他命各○.二公克(含袋重),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因承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九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移送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各○.二公克(含袋重),因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以該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而聲請單獨沒收銷燬,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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