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四八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三六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柒肆點玖叁公克(包裝重肆點肆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六號偵查終結,為簽結處分,扣案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因承辦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六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扣案之海洛因,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合計淨重七四‧九三公克(包裝重四‧四三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出具之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乙份在卷可稽,因該案為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二六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為簽結處理後,以該扣案之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而聲請單獨沒收銷燬,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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