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時厚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敏 送達代收人 趙建和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叁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零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叁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