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犯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贓物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月及六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