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以九十年苗交簡字第四五○號判決,判處拘役十五日,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七月九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復犯傷害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