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亭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亭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曾亭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曾亭寓前㈠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8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另於101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7月(2罪)、7月(2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1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再於101年間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7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㈣再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㈤復於
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5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㈥又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9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㈦再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7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㈠、㈡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上揭㈣至㈥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4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336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