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 李柏毅
李柏霆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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