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46號上訴人 陳銘義 被上訴人 陳明哲
吳密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18,250元,應繳裁判費361,464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儀法官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