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2號上訴人山川國際營造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 王俊強 被上訴人卓恩實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陳巧盈 上訴人山川國際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卓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5,082,379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77,0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