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1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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