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89年度訴字第27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1302號、第3546號、第3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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