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402號聲請人力豐石材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吳恒任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補正聲請狀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