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7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鄭旭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同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次於99年3月25日再裁定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相關證人均於本院審理時經交互詰問完畢,認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於99年5月10日當庭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本案尚未審結,被告甲○○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