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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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7號抗告人乙○○即 黃水明 之.
丁○○即黃水明之.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豐豪建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五項關於「 戴初雄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