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0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仟元。
(二)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提出起訴狀及繕本一份。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