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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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民國98年2月25日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78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台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78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原告前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孫于凎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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