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六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綜合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第二項可稽,本件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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