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職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七五號
上訴人育上海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 李勝桐 共同 周耀門 律師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被告甲○○右上訴人等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所為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九號),有應補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漏載據上論結欄,應補正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件原判決漏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劉介民法官陳東誥法官白文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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