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19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劉坤宗
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37萬3,55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上開說明及規定,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21日(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4萬9,1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武凱葳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請求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3萬6,032元
111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8.08%
自111年3月23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3萬7,524元
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8.08%
自111年4月2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