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581號
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告 周文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周文庭之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周文庭」之年籍資料及實際住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19日送達原告,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被告「周文庭」部分之訴應予駁回。
三、又本件因原告尚有起訴其他被告,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部分,待其他部分審結後一併就訴訟費用之分配、負擔為諭知,併此說明。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