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755號

原告 潘玫孜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和男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張裕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