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催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准許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七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股票,其發行之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並非本院管轄區域,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B書記官張之中~F0~T48┌──────────────────────────────────────────────────┐│股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NV0000000││零│陸佰肆拾││││││││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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