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九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三賢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 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妨害國幣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偽造幣券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信伍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