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即被告具保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依規定將受刑人帶至指定處所,有執行傳票、拘票及拘提無著覆函、保證金收據聯影本各一紙、戶籍資料一件、通知函影本一件、送達證書影本三紙附卷可佐,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志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