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10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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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10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陳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捌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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