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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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二號
上訴人乙○○
甲○○右二人共同右上訴人與丙○、丁○、戊○○、己○○因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二四二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柒佰肆拾壹萬壹仟陸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拾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