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五號
上訴人 張雲淩
乙○○丁○○丙○○甲○○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陳建瑜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行駁回其上訴。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送達該裁定於上訴人,上訴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蘇達志法官許澍林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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