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88號原告 陳東益 訴訟代理人 史洱梵 律師
林子千 律師 陳全正 律師被告 萬文翰 住○○市○區○○街0號0樓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
萬君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