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 謝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 律師被告 李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72,266元【計算式:稅籍資料所載現值總額×原告權利範圍+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權利範圍=108,484+5,763,782=5,872,26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