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35號上訴人東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東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美慧 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435號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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