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度台覆字第17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台覆字第17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盜賣軍油等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盜賣軍油等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決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四五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覆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此觀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覆議人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四五號決定聲請覆議,應送達聲請覆議人之決定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覆議期間自決定送達之翌日起,因無在途期間,期間之末日即同年六月一日為星期四,非例假日,即告屆滿,乃聲請覆議人遲至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始聲請覆議,顯已逾期,自難認為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莊來成 委員 朱錦娟 委員 呂潮澤 委員 劉福聲 委員 許澍林 委員 賴忠星 委員 陳世淙 委員 李慧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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