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21號聲請人 彭光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9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仁心┌──────────────────────────────────────────────────────┐│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周天胤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89年8月16日│33,800元│AW0000000│││1││桃園分行│││││├─┼─────────┼─────────┼───────────┼────────┼────────┼──┤│00│周天胤│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89年9月16日│33,800元│AW0000000│││2││桃園分行│││││├─┼─────────┼─────────┼───────────┼────────┼────────┼──┤│00│周天胤│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89年10月16日│33,800元│AW0000000│││3││桃園分行│││││├─┼─────────┼─────────┼───────────┼────────┼────────┼──┤│00│周天胤│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89年11月16日│33,800元│AW0000000│││4││桃園分行│││││├─┼─────────┼─────────┼───────────┼────────┼────────┼──┤│00│周天胤│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89年12月16日│33,800元│AW0000000│││5││桃園分行│││││├─┼─────────┼─────────┼───────────┼────────┼────────┼──┤│00│周天胤│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0年1月16日│33,800元│AW0000000│││6││桃園分行│││││├─┼─────────┼─────────┼───────────┼────────┼────────┼──┤│00│周天胤│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0年2月16日│33,800元│AW0000000│││7││桃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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