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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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754號
上訴人 黃淑珍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又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及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馬君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判決在案。上訴人於上訴期限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復補正「民事委任狀正本」,但未提出上訴狀繕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狀。 爰命 上訴人於112年5月15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正①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②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