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7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799號

原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高啓航 律師

複代理人 古意慈 律師

被告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軒伶

訴訟代理人 曾德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倉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