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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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47號
原   告  上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進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星燕 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4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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