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13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黃茂德 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就借款所生之法律關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第12條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1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貸2筆借款,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460萬元、48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81年12月16日起至96年12月16日止,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原告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3.25%機動計算(現為週年利率10.81%),如未按期攤繳本息,除仍按原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逾期不履行者,喪失期限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就460萬元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86年3月14日止,就另筆485萬元之借款亦僅繳納至86年7月13日止即未再給付,依上開約定,上開2筆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總計積欠3,880,9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
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總計尚積欠3,880,997元(計算式:1,936,144+1,944,853=3,880,997)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揆依上揭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80,9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爰無不合,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9,661元【計算式: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39,66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
┌──────┬────┬──────┬──────┬───────┬──────┐│請求及計息本│週年利率│利息起訖日│違約金起訖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註││金(新臺幣)││(民國)│(民國)│││├──────┼────┼──────┼──────┼───────┼──────┤│1,936,144元│10.81%│86年3月15日│86年4月16日│逾期在6個月以│460萬元貸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1,944,853元│10.81%│86年7月14日│86年8月15日│逾期在6個月以│485萬元貸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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