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941號聲請人 賴婉玲
賴培倫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賴培榕 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9日死亡,聲請人賴婉玲、賴培倫為其繼承人,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此觀民法第1138條規定自明。
三、查:被繼承人之女 賴以恩 、父 賴榮惠 、配偶 黃鈴琪 於98年2月13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98年2月20日彰院 賢家勇 98繼字第209號函通知准予備查乙節,業據本院依權調取本院98年度繼字第209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核無訛,惟其母 曾美滿 (原名 曾秀琴 )迄未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洵屬明確,是以被繼承人之母曾美滿仍有繼承權,而非俟其為合法之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妹賴婉玲及弟賴培倫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故其聲請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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